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男子携带价值40余万元干海马、鱼翅入境 因走私野生动物制品被判三年三个月
时间:2024-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政法网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制品走私案件,被告人孙达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鱼翅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孙达在外务工多年,临近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想带回国食用。事实上,孙达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准备回国后,孙达的同事也再次通过微信对他做出了提示,但孙达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踏上了回国旅程,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达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开包查验,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于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孙达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达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孙达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四中院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看似“珍贵”的食材背后,是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这些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许多动物濒临灭绝,而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畸形消费观念,又会进一步刺激非法贸易的猖獗。法官提示,出国旅行、务工人员回国时,应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避免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   >>
基本信息
检察活动
检察指南
统计总结
法律法规
制度规范
互动平台   >>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监督信箱
举报服务平台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案件流程信息查询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代表委员联系
公益诉讼
版权所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