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将行政检察和刑事检察业务积极对接,对不起诉案件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后续追踪,进一步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近日,桦甸市公安局向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情节,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对杨某某、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将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移送行政检察业务部门。行政检察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刘某某均非本地居民,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迅速处理,分别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通过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实现不同检察部门之间的融合履职,形成监督合力,着力破解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移送行政处罚缺位的问题,扎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