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百姓民生。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桦检案例一
桦甸市某村居民韩某某在自家菜园中种植芹菜的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对芹菜进行喷洒,并将其以此方法种植的芹菜进行出售,共计销售655斤,获利人民币524元。我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小贴士:甲拌磷是一种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虽然甲拌磷具有广泛的杀虫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残留毒性问题,这使得其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被严格控制和管理。
桦检案例二
付某饲养的一头母牛在桦甸市某沟塘内不明原因死亡。常某某明知该母牛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付某处收购该母牛,随后在自己家中将牛分解,并到某镇街里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5500元。经我院审查,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牛贩子”常某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小贴士:除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自宰自食外,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场内进行。屠宰场内应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协商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2.拨打12315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电话。投诉时,首先应明确投诉的经营主体、地址和食品的具体情况;其次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反映;再者要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的剩余食物。
3.司法救济。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辨别食品颜色和外观是否正常,不要购买无检验检疫证明和印章等来源不明的畜禽肉,不要购买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发现有毒、有害的食品要立即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
生产者、销售者要以案为戒、敲响警钟,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