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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 |问答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期
时间:2023-05-16  作者:于智健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

Q1:“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Q2:在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中,怎样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Q3:有组织犯罪罪犯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怎样加强管教、帮教?

A:《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对于犯罪组织成员的防范与管教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监狱服刑人员,应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同时,一些有组织犯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有困难,容易重新实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其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继续进行教育,巩固教育转化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安置进行职业培训,让其有业可就,自食其力,最终顺利地回归社会。

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Q4如何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办理原则?

A《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Q5怎样对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

A:《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条: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Q6怎样长期精准防控有组织犯罪罪犯“重操旧业”?

A:《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仅依靠自由刑、罚金刑等传统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打击的不足日益凸显,刑罚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消失,一定时期内,其很可能再度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实施有组织犯罪。禁止有组织犯罪罪犯从事特定职业,正是防止其“重操旧业”,进行长期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其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还应该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而实现司法、行政的有机协同。

Q7《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有何约束性规定?

A: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8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需要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有哪些?

A: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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